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2-022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7号)文核准,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为11.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011.2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36.9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074.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26日出具“天衡验字(2021)00044号”《验资报告》。公司2021年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36,709.71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36,709.7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664.76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5月19日,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玛克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行 (元)
玛克食品(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 州)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长三角一 481977694678 0
体化示范区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玛克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作为甲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境内非居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1977694678,截至2022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和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乙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剑、刘科峰中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甲、乙、丙、丁四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2、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