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华体育”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50,000,000 股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411,499,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1,499,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4 名,包括林芝安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安大”)、南京杰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杰峰”)、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嘉慧”)、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灏汭”)。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林芝安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公司股东南京杰峰、海宁嘉慧、金石灏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林芝安大、南京杰峰、海宁嘉慧、金石灏汭)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四)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3,551,18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5.44%;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63,551,18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5.4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4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实际可上市流通
总数 量 股数量
1 林芝安大投资有限公司 20,787,061 20,787,061 20,787,061
序号 股东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实际可上市流通
总数 量 股数量
2 南京杰峰股权投资合伙企 14,999,006 14,999,006 14,999,006
业(有限合伙)
3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 13,907,081 13,907,081 13,907,081
业(有限合伙)
4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 13,858,036 13,858,036 13,858,036
司
合计 63,551,184 63,551,184 63,551,184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舒华体育此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