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8 证券简称:王力安防 公告编号:2023-052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6,287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
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 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力安防”)就公 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四被告合同纠纷案件向重庆市 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已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案号:(2023)渝 0105 民初 4101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1、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二: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内容
1、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
告向被告一缴纳实力证明金 5000 万元,并约定了实力证明金返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约定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在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又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签订《战
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就实力证明金的返还和资金占用费作出补充约定。2022年 10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四愿意为被告一返还实力证明金 5000 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此后,《战略合作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实力证明金返还期限及资金占用费支付期限届满,被告一未按约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返还实力证明金,被告三、被告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清偿责任。被告一系被告二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二亦应对本案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款项 5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
起按年利率 18%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约 1287 万元);
(2)判令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2 万元;
(3)判令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部分或全部应收款项收回,将对应收款项收回的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款项未能收回,将导致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王力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 报备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