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1 公司由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以整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281768548065H。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2 动。公司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不断推动基层党建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公司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
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
在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 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
3 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各发 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设
起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立时,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
股比例、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4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6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人代为行使。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