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
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神通转债”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开始转股,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6,402 股。根据本次“神通转债”转股结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 6,402 元,公司股份增加 6,402 股。
即公司总股本将由 425,492,000 股增加至 425,498,402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25,492,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425,498,40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549.20 万元。 42,549.8402 万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 42,549.20 万股,均为普通股。 42,549.840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3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4 表决程序。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5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股东有权提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3%表决权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 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1%表决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 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 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 数。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 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 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 名单。每 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 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
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人同意。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三)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候选人。
(四)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董事、独立 事的权利。
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人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 (三)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四)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董事、独立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 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整,保证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 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实履行职责等。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公开声明。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6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30%的,应当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30%的,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