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伟时电子 股票代码:605218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Ways Electron Co.,Ltd.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 2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渡边庸一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山口胜的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宏天基业、宁波泰伟鸿、宁波泰联欣、宁波灿昆、宁波鼎百欣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徒巧仪、向琛、东本和宏、汪庭斌、井上勤、入江弘行、梁哲旭、缪美如、黑土和也、陈兴才、钱建英的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
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C 有冲突的,以
不超过 2%为准;
⑤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③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 B 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④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其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6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4)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