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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13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Ways Electron Co.,Ltd.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 2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 5,320.836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实际发行新股
数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视实
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的股票在发
行前有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进行相应
调整。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1,283.346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前股 东 所 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 所 持 股份自 愿 锁 定
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渡边庸一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
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山口胜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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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4)上述锁定期
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
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宏天基业有限公司、宁波泰伟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泰联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灿昆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百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徒巧仪、向琛、东本和宏、汪
庭斌、井上勤、入江弘行、梁哲旭、缪美如、黑土和也、陈兴才、钱建
英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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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渡边庸一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
调整,下同。
上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
诺。
2、公司股东、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山口胜的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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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上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
诺。
3、公司股东宏天基业、宁波泰伟鸿、 宁波泰联欣、宁波灿昆、宁波鼎百欣
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徒巧仪、向琛、东本和宏、汪庭斌、
井上勤、入江弘行、梁哲旭、缪美如、黑土和也、陈兴才、钱建英的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 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
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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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
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C 有冲突的,以不
超过 2%为准;
E.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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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