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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tai North Andre Juice Co., Ltd.*
ANDRE
02218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宣佈,根據本公司經營發展需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舉行之董事會會議上建議對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出修訂(包括修訂作為其附件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建議修訂公司章程的詳情載於本公告附錄。
對公司章程之建議修訂須經本公司股東(「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透過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
本公司將舉行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以審議公司章程之建議修訂的議案,而載有相關詳情的臨時股東大會通告和通函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股東。
承董事會命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安
中國烟台,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安先生、張輝先生及王艷輝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劉宗宜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姜洪奇先生、李煒先生及李堯先生。
* 僅供識別
附錄
附註1:「╱」代表修訂後的公司章程已刪除相應條款,或修訂前的公司章程並無相應條款。修訂
後公司章程新增或刪除條款導致的條款序號及引用前文條款序號的部分相應調整,不在
下表中單獨呈現。
附註2:公司章程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I)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正文
董事會建議對公司章程正文作出下列修訂:
修訂後條文
序號 現有條文 (修訂以粗體及下劃線的方式呈現)
1. 第一條 為維護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 第一條 為維護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
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 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 「《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關於到香港上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關於到香港上
市 公 司 對 公 司 章 程 作 補 充 修 改 意 見 的 市 公 司 對 公 司 章 程 作 補 充 修 改 意 見 的
函》、《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函》、《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則》(以下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上海 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與《聯交所 覆》(國函[2019]97號)、《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上市規則》統稱「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 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聯交所上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 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文件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則》(以下與《聯交所上市規則》統稱「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規則」)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有關監管部門
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序號 現有條文 (修訂以粗體及下劃線的方式呈現)
2.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
核准的項目為準。 核准的項目為準。
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 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
生產銷售各種原漿果汁、果蔬汁、複合果蔬 生產銷售各種原漿果汁、果蔬汁、複合果蔬
汁、食用果蔬香精及食品用香料;鐵製包裝 汁、飲用水、果醋、果醬、罐頭、食用果蔬
品的加工銷售;果渣的生物綜合利用;從事 香精及食品用香料;鐵製包裝品的加工銷
各種原漿果汁、果蔬汁、複合果蔬汁、果 售;果渣的生物綜合利用;從事各種原漿果
漿、食用果蔬香精及食品用香料的批發和進 汁、果蔬汁、複合果蔬汁、果漿、食用果蔬
出口業務;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須經批准的 香精及食品用香料的批發和進出口業務;自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 有房屋出租(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
動,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 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有效期限以
許可證為準)。
3.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378,000,000股, 第 十 六 條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為
股本結構為:普通股378,000,000股,其中內 378,000,000367,300,000股,股本結構為:普
資股股東持有270,536,000股,境外上市外資 通股378,000,000367,300,000股,其中內資股
股股東持有107,464,000股。 股東持有270,536,000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
東持有107,464,00096,764,000股。
4. 第 十 九 條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第 十 九 條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378,000,000元。 378,000,000367,300,000元。
序號 現有條文 (修訂以粗體及下劃線的方式呈現)
5.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 第四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 規範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關證券交易
進行因股份轉讓而發生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 所或監管機構對股東大會召開前或者公司決
記。本條不適用於公司按照本章程規定發行 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暫停辦理股份過戶
新股本時所發生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登記手續期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大會
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
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因股份轉讓而發生
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本條不適用於公司
按照本章程規定發行新股本時所發生的股東
名冊的變更登記。
6. 第七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 第七十六條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
議召開四十五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 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
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 議召開足20個工作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
在冊股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於 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足10個工作日或15日
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 (以較長者為準)前通知各股東四十五日前發
送達公司。 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
的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擬出席股
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
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公司。
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序號 現有條文 (修訂以粗體及下劃線的方式呈現)
7. 第七十九條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 ╱
日時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
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
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
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
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的,公司應當在
五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
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
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決定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序號 現有條文 (修訂以粗體及下劃線的方式呈現)
8. 第八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向股東(不 第八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通過公司網
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以專人送出 站發佈或向股東(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
或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 表決權)以專人送出或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
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內資股股東,股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
東大會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進行。對於境 準。對內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也可以用
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股東通 公告方式進行。對於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函及有關檔也可以在按照《聯交所上市規則》 股東大會通知、股東通函及有關檔也可以在
遵循有關程序並根據股東說明的意願的情況 按照《聯交所上市規則》遵循有關程序並根據
下,用透過公司網站以及香港聯交所網站發 股東說明的意願的情況下,用透過公司網站
佈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