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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4-30

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 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动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
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可以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或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查询以确认其可以买卖的股份以及当期是否存在重大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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