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2、截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同意公司向 138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350.00 万份股票期权。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