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生科技 股票代码:605180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SHENG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马桥街道红旗大道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6、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8、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王明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华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华册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4、本人所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