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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食品: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30

一鸣食品: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0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9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股〔2005〕56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温州一鸣食品有限公司(注:于2009年9月更名为“浙江明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投资”,于2021年7月更名为“浙江明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集团”)、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07793989040,于2021年3月5日变更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20]333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00万股,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YIMING FOO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邮政编码:325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确认的经过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业务经营,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
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    出资数额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称          (万元)    (万股)                  (%)

    明春集团        1,530        1,530        货币        51

    李美香          720          720        货币        24

    朱立科          300          300        货币        10

    朱立群          300          300        货币        10

    李红艳          150          150        货币          5

    合 计          3,000        3,000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1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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