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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iming Food Co.,Ltd.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1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不低
于1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1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
立群、李红艳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明春投资、朱
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
红艳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实际控制人承诺,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2、公司股东心悦投资、鸣牛投资、诚悦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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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吕占富、监事蒋文宏、财务负责人邓秀军、
董事会秘书林益雷通过心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监事厉沁通过诚
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前述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上股份锁定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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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
李红艳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
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
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
李红艳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朱立科、朱立群承诺,上
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控股股东明春投
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
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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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当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计划减持公司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减持另有特别规定的,明春投资、朱明
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承诺减持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同时,实际控制人朱立科、朱立群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将违规转让公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股东心悦投资、鸣牛投资、诚悦投资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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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本企业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
价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当公司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
份的情形时,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当本企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转让
公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本
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完
本承诺为止;本企业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吕占富、监事蒋文宏、财务负责人邓秀军、董事会秘书
林益雷通过心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厉沁通过诚悦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
述承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本人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
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