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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关于重新签订三方募集资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时空科技:关于重新签订三方募集资金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签订了《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由国盛证券承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5)。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国盛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7号)核准,公司发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727,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023,37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登记费、信息查询专项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5,541,275.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4,482,094.62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8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4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续状态

 华夏银行北京新发地支行        10241000000359233              存续

 中国银行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  337670604113                    存续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20000009503100035858939        存续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77010122001179362              存续

  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90,997,347.82 元,其中华夏银行北
京新发地支行余额为 90,997,065.12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4100000035923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化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储伟、张艺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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