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二条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 监督管理局怀柔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
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11011675871543XN。 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11011675871543XN。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情况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0%的担保;
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形。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财务资助,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新增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