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和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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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俞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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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