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目 录
1、 专项审计报告
2、 附表
委托单位: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中汇会专[2023]4660号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465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对后附的新中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证函[2022]3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新中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汇总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新中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新中港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四、对本专项说明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新中港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新中港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