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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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damen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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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4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6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柳庆华、实际控制人柳庆华、王月红承
诺:(1)西大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西大
门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西大门股份,也不由西大门回购该等股
份。(2)本人所持西大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西大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西 大 门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西
大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西大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所持西大门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在本人担任西大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西大门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西大门股份总数的25%;在
本人不再担任西大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西大门股份。(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
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沈华锋、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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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李坚、何青燕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
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柳庆华、王月红的近亲属柳小华、王伟
荣、张香娟、陈木祥、任炜承诺:自西大门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西大
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西大门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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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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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7,2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万股
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600万股。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柳庆华、实际控制人柳庆华、王月红承
诺
1、西大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西大门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西大门股
份,也不由西大门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西大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西
大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西大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西大
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西大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西大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西大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西大门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西大门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不再担任西大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西大门股份。
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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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沈华锋、柳英、
王平、李坚、何青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
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柳庆华、王月红的近亲属柳小华、王伟
荣、张香娟、陈木祥、任炜承诺:
自西大门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西大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西大门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四)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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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
价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
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
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股票;3、公司控股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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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以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
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
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12个
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
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