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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36 沪市 丽人丽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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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丽人丽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4-039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
人丽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在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 876 号 CEO 办公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
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韬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客观、公允反映资产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依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对 2024 年 6 月 30 日存货、
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资产进行了全面减值测试,预计冲回合计 13,754,952.97 元,其中冲回信用减值准备人民币 6,477,562.78 元,冲回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7,277,390.19 元。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普华永道中天”),经综合考虑现有业务状况、发展需求及整体审计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88.0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不超过人民币 156.0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不超过人民币 32.00 万元),期限为一年。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普华永道中天进行了充分沟通,普华永道中天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相关事项表示理解且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4 年上半年,公司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694,106.09 元。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拟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红利。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400,458,500 股,以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含税),预计共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2,402,751 元,占 2024 年半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9.19%,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于公司资金集中管控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余额)的闲置流动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余额)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余额)。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度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六)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因所在工作单位下发的兼职规范管理要求,无法继续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此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徐文韬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5)。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变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名称      召集人 委员名单      召集人  委员名单

审计委员会    谢乐  谢乐、李鹏、张 徐文韬  徐文韬、李鹏、张
                      雯瑛                  雯瑛

提名委员会    谢乐  谢乐、黄梅、张 徐文韬  徐文韬、黄梅、张
                      雯瑛                  雯瑛

薪酬与考核委员 张雯瑛 张雯瑛、黄韬、 张雯瑛  张雯瑛、黄韬、徐
会                    谢乐                  文韬

        上述调整自徐文韬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后
    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董事会会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
872 号 4 楼会议室。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徐文韬,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高级工商管理学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上海
陆道智城文化创意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汉米敦(上海)工程
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019 年 9月起至今,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副所长。截至目前,徐文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徐文韬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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