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3-044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
人丽妆”)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会,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的,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易所惩戒;
(五)选举独立董事时,候选
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 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实勤勉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尤其要关注小股东(包括社会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包括社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损害。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董事的资格;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及相关法律 (二)具有本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规章及规则;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件。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具有独立性的人员不得担任(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 独立董事: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相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的兄弟姐妹等);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其直系亲属; 下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及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人员; 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交易所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认定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其他人员。 职的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 人员;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 交易所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认定的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 其他人员。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工作人员。 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 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独立性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