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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36: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6

605136: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丽人丽妆          证券代码:605136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 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以及公司布告栏张贴公示的形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人力资源部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5)。
    4、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 幕信息 知情 买卖公 司股票 情况 的自查 报告的 公告 》(公 告编号
2021-006)。

    6、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93 名激励对象中,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
格,9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83 人,前述调减的 10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 203.3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 163.3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类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别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

              杜红谱    董事、董事会秘书        8.00      3.94%      0.02%
  董事、高级  李爱丽    财务总监                8.00      3.94%      0.02%
  管理人员

                        合计                  16.00      7.87%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81 名)                                  147.30      72.45%      0.37%

  预留部分                                      40.00      19.68%      0.10%

                  合计                        203.30    100.00%      0.5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的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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