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2-070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结果送达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及涉案的金额:
1、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
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协件采购协议》、《外
协件采购补充协议》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予以解除;
2、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6,410,422.37 元。
3、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上
述货款 4,011,804.3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4、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模具
摊销费用 3,848,024 元。
5、 本诉案件受理费 112,499.16 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36,083.24 元,本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
负担 76,415.9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0 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
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本
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
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诉讼最终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审会
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上海沿浦与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元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沪 0112 民初4376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就与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存在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6,419,992.37 元(人民币,下同)和模具摊销费用 8,696,534.27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 15,116,526.6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取得法院受理通知。详情可查阅公司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2021-048 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期间被告上海元通公司提起反诉。详情可查阅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2021-066 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本反诉合并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本次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协件采购协议》、《外协件采购补充协
议》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予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6,410,422.37 元;
3、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货款
4,011,804.3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4、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摊销费用3,848,024 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12,499.16 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6,083.24 元,本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76,415.9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0 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本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公司货款和模具摊销费用不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