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90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 万股,并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11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须取得 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须取得相关行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预 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预拌混凝土专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销售建筑材料、 业承包不分等级(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 营);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石灰岩露天开采(仅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含稀贵金属);石灰岩露天开采(仅限取得采矿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相关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经相关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出资时间 2016.09.20 第十八条 出资时间 2016.03.3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11 万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报纸和【】网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券日报》、《证券时报》等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媒体。 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临
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通知各股东。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
公司在计算 20 日和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
知的送达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视频或其他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载明网络、视频或其他表决方式的表决时 视频或其他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间以及表决程序。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所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拒绝。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
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
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律规定的负责人或者其委
面授权委托书。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律规定的负责人或者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若该等股东负责人非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股 自然人的,应由该负责人的法定负责人出席会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书。若该等股东负责人非为自然人的,应 资格的有效证明。
由该负责人的法定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 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份总数。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 份不计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