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13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1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销售总监。 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2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
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
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在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3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4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的担保。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5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6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