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0-006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奥锐特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100 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75 号),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实际已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41,000,00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343,17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128,744.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4,041,256.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壹佰万元整(¥41,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3,041,256.00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000,000 元
变更为 401,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00,000 股变更为 401,00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的更名情况,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在 普通股 4,100 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00
万元。 万元。
3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
发行股份 3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份 3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下列发
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 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份:
份:
……
……
青岛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泓石汇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
4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
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总数为 40,1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者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份的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月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任。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的;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调整或者变更;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8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