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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洁能: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5-009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 年 1 月 27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05.3580 万份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楼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
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

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
披露了《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1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105.3580 万份股票期权。

  3、授予人数:138 名激励对象。

  4、行权价格:29.1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3.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3.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3.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4.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3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行权条件之一。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18.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19 亿元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50%    5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授予股票期权  划公告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