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4-029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864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
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2024/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7 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以及转增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96,960,3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1,029,68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295,930,633 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4,702,273.6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所致);本次转增数量为 118,372,254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415,332,567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95,930,633×0.21864)÷296,960,313=0.21788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95,930,633×0.4)÷296,960,313=0.40;
本次虚拟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1788)÷(1+0.4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
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186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864 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67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67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67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864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96,960,313 118,372,254 415,332,567
1、 A 股 296,960,313 118,372,254 415,332,567
三、股份总数 296,960,313 118,372,254 415,332,567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415,332,567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81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洁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5618058-8101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