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4-006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已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
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含);
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
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
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
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部分授出的风险;
(五)若本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用于拟定用途,未实施部分将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六)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朱袁正先生《关于提议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近期公司股票波动情况,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朱袁正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 回购实施期限
本比例 总额
实施股权激励 70 万股至 90 0.23%- 3,500 万元至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或员工持股计 万股(含) 0.30% 4,500 万元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划 个月内
注: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0 元/股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
(七)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上限 4,5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50 元/股(含)测算,股份
回购数量为 90 万股。假设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 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
数量(股)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
比例 本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231,510 0.41% 1,931,510 0.65% 2,131,510 0.71%
二、无限售流通股 296,960,313 99.59% 296,960,313 99.35% 296,960,313 99.29%
三、总股本 298,191,823 100.00% 298,891,823 100.00% 299,091,823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
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后期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良好,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
资产总额为 41.8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5.67 亿元,货币资金
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25.98 亿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占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和交易性
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7%、1.26%及 1.73%。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回
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
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回购提议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及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
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行为。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