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万岗路 10 号 9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25.00%),不安排公司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马投公司承诺:本公司自同庆楼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同庆楼股份,也不由同庆楼回购该部分股份。同庆楼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同庆楼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同庆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同庆楼上
市后至上述期间,同庆楼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
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基水、吕月珍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本次发行前股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东所持股份的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限制流通及自
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愿锁定的承诺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王寿凤、范仪琴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同庆投资、盈沃投资承诺:本企业自同庆楼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同庆楼股份,也不由同庆楼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晓华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珠海横琴、合肥光与盐、汇智云天、嘉兴瑞君承诺:本企业自增资事
项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同庆楼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0年6月24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1、公司控股股东马投公司承诺:本公司自同庆楼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庆楼股份,也不由同庆楼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同庆楼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同庆楼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同庆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同庆楼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同庆楼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基水、吕月珍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王寿凤、范仪琴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同庆投资、盈沃投资承诺:本企业自同庆楼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庆楼股份,也不由同庆楼回购该部分股份;同庆楼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同庆楼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同庆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同庆楼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同庆楼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晓华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珠海横琴、合肥光与盐、汇智云天、嘉兴瑞君承诺:本企业自增资事项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