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5.11 元/股调整为 14.61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和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29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并
同意以 14.61 元/股的价格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永祥
施平
刘绍荣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