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SP Automotive Group Wenzhou Co., Ltd.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4,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股份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周家儒及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
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
人回购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控股股东周家儒、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潘战兴、向
友恒、周崇龙、黄正荣、刘海强、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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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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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周家儒、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董事、高管、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
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
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
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和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 DONG Min、 石勇进、 赵东升、 上海斐君铂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上海斐君钡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苏州长祥二期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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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战兴、向友恒、周崇龙、刘海强和黄正荣
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刘元军、赵愫泓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3)本人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周家儒、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承诺:
1、减持条件:本人/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的条件是自冠盛集团 A 股股票上
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履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如冠盛集团及相关方采取稳
定股价的措施,则本人/公司将不会减持冠盛集团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 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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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前本人/公司所持股份总额的 10%(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
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冠盛
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冠盛集团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5、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公司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公
司将至少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 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
露工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和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承诺:
1、减持条件:本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的条件是自冠盛集团 A 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至本公司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 本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
盛集团 A 股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
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4、在实施减持时,如本公司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将至
少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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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DONG Min 承诺: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盛
集团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 (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
后的数量为基数)。
3、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提
前十五个交易日告知冠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