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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8 沪市 冠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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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8:冠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14

605088:冠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冠盛股份                                  股票代码:605088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特别提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股份”、“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家儒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NG Mengli(章孟丽)、Richard Zhou(周隆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和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 DONG Min 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友恒、赵东升、刘海强和黄正荣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崇龙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监事刘元军、赵愫泓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姜肖波、胡旭东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周家儒承诺:

  1、减持条件: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的条件是自冠盛集团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冠盛集团及相关方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人将不会减持冠盛集团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盛
集团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4、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温州大成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减持条件:本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的条件是自冠盛集团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冠盛集团及相关方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不会减持冠盛集团股份。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
盛集团 A 股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4、在实施减持时,如本公司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DONG Min 承诺: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冠盛集团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冠盛
集团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如冠盛集团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3、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冠盛集团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冠盛集团,并积极配合冠盛集团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协商同意,制定《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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