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龙岩富岭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陶瓷)实缴注册资本,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富岭陶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同时富岭陶瓷已经分别与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本人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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