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LONGYAN KAOLIN CLAY CO., LTD.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 260 号
国资大厦 10-1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说明书释义一致。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承诺事项
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重要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全体股东
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 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购新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股的承诺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
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岩投资集团承诺:
(1)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龙高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龙高股份回购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在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龙高股份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龙高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龙高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汇金集团、兴杭国投承诺:
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股东,将严格履行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龙高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龙高股份回购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岩投资集团承诺:
(1)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承诺人所持龙高股份股票锁定承诺。
(2)承诺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承诺人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承诺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承诺人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7)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8)承诺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9)承诺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10)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③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汇金集团承诺:
(1)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承诺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承诺人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承诺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承诺人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7)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8)承诺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9)承诺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10)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③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