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LONGYAN KAOLIN CLAY CO., LTD.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60号
国资大厦10-1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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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3,2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2,8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龙岩投资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股东汇金集团、兴杭国投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
述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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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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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承诺事项
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
签署的重要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全体股东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
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购新
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
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岩投资集团承诺:
(1)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龙高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龙高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龙高股份回购承诺人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在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龙高
股份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龙高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龙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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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
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汇金集团、兴杭国投承诺:
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股东,将严格履行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龙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龙
高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龙高股份回购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岩投资集团承诺:
(1)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
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
于承诺人所持龙高股份股票锁定承诺。
(2)承诺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的。
②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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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
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承诺人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承诺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承诺人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7)承诺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8)承诺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9)承诺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10)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下:
①如果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
有,承诺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③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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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汇金集团承诺:
(1)承诺人作为龙高股份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
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承
诺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承诺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的。
②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承诺人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在预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