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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0:浙大自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4-13

605080:浙大自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6、本公司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5、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进行调整);

  7、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瑞聚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3)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九麟投资、雨帆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毅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1、俞清尧、夏秀华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天民投、国鸿智言、李俊峰、仇清清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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