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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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28.09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112.3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瑞聚投资、九麟投资、雨帆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毅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俞清尧、夏秀华、陈芳
娟、韦志仕、曹京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永辉、陈甜敏、俞清
尧、董毅敏、夏秀华、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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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司股东天民投、国鸿智言、李俊峰、仇清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俞清尧、董毅敏、夏秀华同时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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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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