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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55 沪市 迎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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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8

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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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27 号
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迎丰股份;A 股证
券代码:605055;
傅双利,时任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调仙,时任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
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迎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61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股份或公司)累计
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2,082,555.73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7.38%。其中,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121.21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6.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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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披露了获得上述政府补助的公告。
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理应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相关
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2019 年 12 月 28
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
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调仙(董
事会秘书任期自 201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财务总监
任期自 201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及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调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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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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