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ingfeng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 4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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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8,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
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
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
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领航投资、世纪投资以及自然人股东马漫烨、马越
波、马雅萍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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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
王调仙承诺:(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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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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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
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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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领航投资、世纪投资以及自然人股东马越波、马漫烨、马雅萍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王调仙承
诺:(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傅双利、 马颖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的 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
波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
为限:(1)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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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
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
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领航投资、马越波分别持有公司 10.52%、5.79%的股份,其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领航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领航投资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领航投资已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前提下,领航投资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
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 (1)领航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2)领航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
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
格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