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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55 沪市 迎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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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55: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1-28

605055: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迎丰股份                                  股票代码:60505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ingfeng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 4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2021 年 1 月 28 日


                  特别提示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股份”、“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与傅双利、马颖波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与浙宇控股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东领航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股东马越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可减持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公司股东世纪投资、马漫烨、马雅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七)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王调仙)的承诺:

  “(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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