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 7,620,926.95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 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2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5.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54.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确认,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资额
1 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 47,245.00 47,245.00
建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50,245.00 50,245.00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同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出
具的《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第 9274 号),截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止,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自筹资金已预先 募集资金置
号 额 投入金额金额 换金额
1 燃煤热电联产三 472,450,000.00 800,000.00 800,000.00
期扩建项目
合计 472,450,000.00 800,000.00 800,000.00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4,75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6,820,926.95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820,926.95 元。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是按照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世茂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9274 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