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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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豪悦护理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豪悦护理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豪悦护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豪悦护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30 日,豪悦护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豪悦护理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1 年 8 月 18 日,豪悦护理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1 年 11 月 12 日,豪悦护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豪悦护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豪悦护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豪悦护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豪悦护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32.17 元/股的价格首次授予67 名激励对象 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豪悦护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一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志芳
负责人:颜华荣 付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