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0-017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 共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章程。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 第三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 】万股,于【 】年【 】 10,000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 万
元。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纤维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纤维及
其制品的生产、销售;销售:铂、铑、黄金 其制品的生产、销售;销售:铂、铑、黄金
制品。 制品、煤炭。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股份数量和 出资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股份数量和
出资方式出下表所示: 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 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 出
号 称 例(%) 序 股东 股份数(股) 本比例 资
号 名称 (%) 方
式
临沂矿
1 业集团 263,701,361 87.90 临沂
有限责 矿业 净
任公司 1 集团 263,701,361 87.90 资
有限 产
责任
临沂至 公司
2 诚投资 36,298,639 12.10
有限公 临沂
司 至诚 净
合 计 300,000,000 100.00% 2 投资 36,298,639 12.10 资
有限 产
公司
合 计 300,000,0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0 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000 万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决议。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任。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