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9-020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3月14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4元/股。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盛制
药”)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公司《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2019年3月14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3.14
元/股的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方
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文件。
2、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8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公告通知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18年11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湖南方盛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湖南方盛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
露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2018年12月12日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
关文件。
5、2019年1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原拟向100名激励对象授予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16名激励对象放弃全部
或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调整为92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806万股。本次
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428,562,720股增加至
436,622,720股。
6、2019年3月14日,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说明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对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情
况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3月14日。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万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3人。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4元/股。授予价格不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6.26
元/股的50%,即3.14元/股;(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97元/股的50%,即
2.9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限售
期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
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
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解除限售
第二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解除限售
7、业绩考核指标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年-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7年为基数,2018年的营业收入较2017年的增长比例不低于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7年为基数,2019年的营业收入较2017年的增长比例不低于68%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
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
售,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考评等级进行归类,各考评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等级 定义 可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充分达成本职工作之效率及效果 100%
良好 工作表现符合本职所需 80%
合格 工作表现低于一般水平 60%
不合格 不适任现职 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
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8、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名 职位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李智恒 财务总监 30 25%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90 75% 0.21%
(业务)骨干(共计22人)
合计(共23人) 120 100% 0.27%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及
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