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1
第二章 声 明 ......3
第三章 基本假设 ......4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5
第五章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8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 1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甬金股份、本公司、上市公 指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甬金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告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指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甬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甬金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甬金股份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甬金股份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甬金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甬金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甬金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甬金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二、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
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67)。
四、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3),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五、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1 年 1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并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八、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21 年 6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暂缓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
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
缓及部分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十、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4 元/股调整为 13.74 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