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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5: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公告日期: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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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已对所有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封卷,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取得《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86 号)。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封卷之日(2021 年 10 月 18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本公司 2018-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44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本公司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

  3、本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7、本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2021 年 11 月 5 日,就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6 号),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 50 万元,对律师贺秋平、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项处罚不涉及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该案件立案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曾被证监会中止审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已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其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等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复核报告》。保荐机构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复核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复核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经公司、保荐机构申请及证监会同意恢复审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会后事项期间,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其他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本公司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本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本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本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媒体质疑事项。

  19、本公司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20、本公司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自封卷之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评
级情况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综上所述,本公司郑重承诺:

  除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受到行政处罚事项外,甬金股
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封卷之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本承诺
函签署日,不存在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YU JI QUN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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