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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5 沪市 恒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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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5: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05

603985: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0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
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公平、准确、完
整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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