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