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985 沪市 恒润股份


首页 公告 603985:恒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级筛选:

603985:恒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5-04

股票简称:恒润股份                                          股票代码:603985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HengrunHeavyIndustriesCo.,Ltd

                     (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特别提示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承立新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股份总数的1%,且不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董事周洪亮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

     (三)公司5%以上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5%以上股东佳润国际、智拓集团、江阴鑫裕、中水汇金、光大控股

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发生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及其他法律文件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本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再延长营业期限的情况外,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

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江苏新恒通、深圳源之泉、深圳金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4、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详细内容,具体请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分析”,以及“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立新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