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0-045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155.69万股调整为153.24万股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4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4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0年6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0-039)。
2020年6月1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南京泉峰汽 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0年6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39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 象 因 个 人 原 因 自 愿 放 弃 认 购 部 分 拟 向 其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2.45 万 股 。 根 据 公 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调整,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55.69万股调整为153.24万股。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39人。除调整授予数量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 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本的比例
(%)
刘志文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6.02 10.45% 0.080%
张林虎 副总经理 7.85 5.12% 0.039%
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共37人) 129.37 84.42% 0.647%
合计 153.24 100% 0.766%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中授予的39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5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55.69万股调整为153.24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39人。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